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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金飞达(00223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交所上市法律意见书

发布: 2008-5-21 09:53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中财网 | 查看: 18次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上市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数据与结论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已经就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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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决议。
2007 年 8 月 1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2007 年 8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有关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2、发行数量:不超过4000万股,但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投标询价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发行。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5、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6、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有关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事宜,包括:
(1)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具体确定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事项;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复,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起止日期;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其中包括:在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具体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向;若募集资金不足,则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或由董事会按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迫切性,在投资项目中决定优先实施的项
目;签署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合同);
(4)签署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
(5)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手续;
(6)根据股票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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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首发新股政策发生变化,则按新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8)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7、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1)投入10637.20万元,用于本公司530万件(套)中高档服装生产线扩建项目;
(2)向南通金飞利服装有限公司增资 8015.80 万元,用于南通金飞利服装有限公司390万件(套)中高档服装生产线扩建项目;
(3)向南通金飞盈服装有限公司增资 5765.38 万元,用于南通金飞盈服装有限公司120万件(套)中高档服装生产线扩建项目。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若募集资金不足,则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或由董事会按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迫切性,在上述投资的项目中决定优先实施的项
目。公司将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8、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2006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及 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至发行前新增的可分配利润,由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共享。
9、决议有效期:自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根据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07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将公司拟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的数量调整为不超过3,400 万股。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发行人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了批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决议。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行人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合法有效的。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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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591号”
《关于核准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该批复明确: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3,400 万股,本次发行新股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进行。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获得国家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同意。
(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08]69 号),发行人本次上市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设立已经获得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必要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经商务部“商批[2006]2390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南通金飞达服装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在原中外合资企业——南通金飞达服装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持有商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资审 A[2006]0393 号)及江苏省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股苏总字第000609号)。
(二)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591 号”《关于核准江苏金飞达服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上市法律意见书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同意,并已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目前总股本为 10,000 万股,依据招股说明书以及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为 3,400 万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为
13,400万股,符合《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以及《上市规则》第5.1.1
(二)的规定。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 2008 年
5月19日出具的《发行新股股份登记证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已经在该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与托管手续。
(三)依据发行人 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591号”批复、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年5月15日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08]第1798号”《验资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 2008 年 5 月 19 日出具的《发行新股股份登记证明》,发行人已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3,4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37%,符合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三)项以及《上市规则》第5.1.1(三)的规定。
(四)依据发行人的声明以及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会师报字
(2007)第 1574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四)项及《上市规则》第5.1.1(四)的规定。
(五) 发行人控股股东帝奥集团、实际控制人王进飞先生、股东香港金飞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符合《上市规则》第5.1.5的规定。
(六)依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未进行增资扩股,已经符合《上市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上市法律意见书规则》第5.1.6的规定。
(七)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591 号”批复、《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公告》、《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公告》、《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配售结果公告》、《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发行人的股票已经公开发行,符合《上市规则》第5.1.1 (一)的规定。
(八)根据2008年5月15日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08]第1798号”《验资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等股权登记文件,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收到本次公开发行股东认缴3,400万股股份的股款31,722万元(未扣除发行上市费用),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已增至13,400万股,其中网下配售机构股东合计持有680万股发行人股票,其他网上申购的社会公众股东持有2,720万股。
(九)发行人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将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全部股票委托该公司进行证券登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等股权登记文件,表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由投资者全部认购,所有股权均已在该公司进行登记,发行已获得成功。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上市的保荐人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本次上市由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上市法律意见书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名单,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五、发行人本次上市的申请
(一)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上市,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保证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董事会备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有效,发行人已依法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的本次上市在形式和实质条件上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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