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牡丹江7月31日电 记者徐伟 在人民调解“握手”的标志下,一对闹离婚的年轻夫妻正在接受人民调解员耐心地劝解。与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剑拔驽张的情形截然不同的是,现场的气氛平静和谐。一个小时后,两人手挽手离开了……
“这一幕不是发生在司法所,而是发生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设立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吴文华告诉记者,把人民调解室“搬进”法院,是湖南省的创举,目的就是大力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7月31日,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召开,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与会,探讨被誉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如何在新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多发的情况下,更加积极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记者就此采访了三位与会的代表,倾听他们的心声。
人民调解室“搬进”法院
街头、巷尾、田间、炕头…… “东方一枝花”总是出现在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然而,人民调解室“搬进”法院,这对许多普通老百姓都是“头一遭”。
“这项新举措出现在2007年4月,长沙市雨花区区委在雨花区法院设立了‘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负责法院与诉讼外调解机制之间的工作协调。”吴文华介绍说,当前,社会矛盾日益激增,仅仅靠单一的调解模式解决所有矛盾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湖南省法院通过增强与人民调解的对接联动,充分发挥司法权威优势的辐射支撑作用,从而有效地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记者获悉,这项举措刚开始实施时,普通百姓并不清楚具体情况,以为是法院增设了一个部门,好长时间没有人上门请求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员几乎处于“失业”状态。
“后来,经过我们宣传,情况大大改观,每天来调解的人络绎不绝。” 吴文华分析说,人民调解最大的优点就是高效、便捷、免费。举个例子,打一个普通的民事官司,一审加上二审,前后一般需要花费1年时间;以一个标的额为10万元的民事纠纷计算,大约需要花费诉讼费1100元左右。而人民调解,也许就一两个小时,甚至几十分钟,更重要的是人民调解是免费的。
向前迈一步,可以进入法院诉讼;退后一步,可以化愤怒为理解握手言和。吴文华告诉记者,“如果我是当事人,我肯定也首选人民调解。”
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湖南省共有52个基层法院和230个人民法庭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的相邻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常见纠纷数量大幅减少,两级法院调解结案率明显提高。
法官给人民调解员“普法”
“‘一场官司,三辈子仇’。人民调解遵循合理合法、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以说服教育、友好协商的调解方法,可以使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化解纠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付春贤分析说,如果闹上了法庭,吃了官司,当事人就可能祖祖辈辈不相来往,这一点在农村尤为突出。
成本低、效率高,互谅互让、不伤感情,这就是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最大理由。付春贤话锋一转,然而,有些个别的人民调解员因为自身法律素质不高,只从情理上出发进行调解,有可能处理问题出现不公平现象。
付春贤给记者讲了一个例子:前些年,陕西省略阳县白雀寺乡村民张某与李某素有积怨,一天趁夜色在李某祖坟上钉入一铧尖(耕地用的一种铁制农具,按当地习俗此行为意在诅咒李某的祖先),李某得知这情况后请求调解委员会进行处理。当地调解委员会认为李某的请求于法无据,只对张某进行了批评。县法院的法官得知这一情况,立刻告知人民调解员,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构成了对李某的侵权。后来,在调解员的劝解下,李某主动认错道歉,并写下检讨,今后绝不会再做此类损害他人的事情。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往往注重情理和道德,而缺乏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这可以说是一部分人民调解员的‘软肋’。” 付春贤说,近些年来,陕西省法院大力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注重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调解组织和工作人员调解水平和工作能力。
据了解,2007年,陕西省法院共开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1873次,培训人民调解员10922人次。
实现法官与调解员的良性互动
“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既相互独立,又互相促进。”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于大海认为,这两个工作千万不能割裂,否则矛盾就可能越积越多。我们以人员互动为切入点,采取双向联络的方式,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指导之间的平台。
以佳木斯市为例,全市每个调解委员会都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向法院报送信息、反馈问题,向法院咨询法律适用问题,保持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工作的经常性联系。
“我们法院内部也设立联络员,根据区划特点将辖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分成若干小组,每个联络员联系一个小组,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传达最新的法律知识、审判工作发展态势。” 于大海告诉记者,通过双向联络制度的建立,拉近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距离,增强了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性。
此外,黑龙江法院还注意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调解阶段引导当事人及时搜集固定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于大海说,一些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并不清楚,不知道需要收集什么,进入诉讼阶段后对自己的主张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支持,往往会铩羽而归。
“我们提前引导取证,未雨绸缪,一旦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有利于法院根据证据认定事实,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于大海说。
记者获悉,正是各地在不断探索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7年,全国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4800238件,调解成功率为96.6%;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14655件,涉及18948人;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40414件,涉及14206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