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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 2008-10-17 09:20 | 作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来源: goodlawyer法律论坛 | 查看: 0次

工商广字[2008]212号


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违反《广告法》关于不得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广告的规定。为严格执行《广告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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