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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规定党员干部交通违法10日内移送纪检机关

发布: 2008-11-20 09:44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哈尔滨日报 | 查看: 0次

    哈尔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日前联合出台了《哈尔滨市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若干行为追究纪律责任移送暂行办法》,依纪依法规范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并对追究纪律责任移送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八种行为之一的(见下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移送的,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视情节追究具体承办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通过驾驶员档案、户籍及询问确认责任人身份,并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10日内将行政处罚材料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移送。移送材料包括: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移送函;党员及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确认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案件的主要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应追究纪律责任的八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行驶;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伪造和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证照;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

    有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季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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