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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法律服务:中国律师与国外律师“八二开”

发布: 2008-5-22 09:44 | 作者: 网络转载 | 来源: 燎望 | 查看: 1次

我国法律服务团队与国外团队承担的奥运工作量,从当初的“二八开”一直做到了现在的“八二开”

  北京奥运会近在眼前,鲜为人知的是,我国奥运法律服务机构与国际大牌律师事务所的竞争,早在6年前就开始了。《?望》新闻周刊记者从北京奥组委了解到,在全世界苛刻、挑剔的眼光中,我国的奥运筹备工作不仅在法律方面赢得了整体上的尊敬与好评,而且我国法律服务团队与国外团队承担的奥运工作量,也从当初的“二八开”一直做到了现在的“八二开”。

  北京奥组委2001年12月成立之初,就设立了法律事务部。4个月后,即开始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法律顾问机构。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介绍说,此前,我国的历次大型运动会组委会均未设专门法律顾问机构。北京奥组委“法律先行”,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整体加强,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和北京奥组委办“法制奥运”的决心。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招聘法律顾问机构的过程,与国际惯例完全一致。有上百家一流的中国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展开竞争。经过极其严格的筛选,美国的美富律师事物所(简称美富)和我国的金杜律师事务所(简称金杜)脱颖而出,开始同台合作与竞争。

  金杜成立于1993年,是我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中国位居前列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被北京奥组委聘用后,金杜自2002年8月开始,围绕奥运会的筹办工作,在市场开发、电视转播、高新技术、饭店住宿、娱乐表演、赛事组织等诸多方面为北京奥组委提供了法律服务。刘岩副部长说,金杜率领的中国律师提供的奥运法律服务已经得到了北京奥组委的认可和肯定,北京奥组委先后同金杜两度续约,并将最终的合同期限由奥运会结束延长至北京奥组委结束使命后解散。

  奥运法律服务必须国际化

  举办奥运会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众多业务领域、各级主管部门,更涉及国际社会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方方面面。因此,与举办奥运会相关的法律服务不是单纯的国内法律问题研究,而是以国际规则和国内法规为背景,涉及众多国际主体,横跨多个业务领域的国际性、综合性法律服务。

  现代奥运会的法律保障机制是在以《奥林匹克宪章》为核心的法律框架下展开的。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奥委会)与中国奥委会及北京市政府签署的《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主办城市合同》)中,北京庄严承诺,将遵照《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组织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除《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外,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申办和筹备过程中,北京奥组委还与众多国际组织及国际商业企业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并承诺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国际框架,金杜于2004年专门安排有关中国律师拜访了国际奥委会法律部及国际体育仲裁庭,而国际奥委会法律部主任HowardStupp先生也曾专程到访金杜进行交流。在为北京奥组委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金杜与国际奥委会法律部在工作层面建立了友好的合作关系。

  《奥林匹克宪章》《主办城市合同》与国际组织及国际商业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以及国内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基本体系,也是奥运法律服务的国际化大背景。据本刊记者了解,在这一体系下,金杜的奥运法律服务有两个工作重点:一方面,协助北京奥组委研究、理解相关的国际规则和有关法律文件、协调我国国内法律法规与《奥林匹克宪章》及相关国际规则之间的关系,预测并防范北京奥组委及北京2008年奥运会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协助北京奥组委处理其与国际国内主体之间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在不违反国际义务的同时,确保北京奥组委及国家的利益。

  法律难题被中国律师一一攻克

  现代奥运会的组织工作包括市场开发、电视转播、住宿接待、文化活动、技术开发、工程建设、劳动人事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各个方面。相应的,奥运法律服务也必须适应和满足相关工作的高度要求。

  在市场开发方面,2003年9月1日,北京2008奥运会市场开发计划正式启动。市场开发计划的参与者大多是著名的跨国公司,我国律师在参与有关谈判及起草相关合同时既要遵守国际奥委会及国内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也要充分了解和考虑国际商业运作规则。金杜协助北京奥组委参与了与国际奥委会之间所订立的市场开发计划协议的起草和谈判,协助北京奥组委制作有关法律文件的模本(包括合作伙伴、赞助商、供应商和特许经营<零售>商等层级)以及针对不同的产品(服务)类别“量身定做”了适用于不同企业的协议,并实时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

  在电视转播领域,其涉及了复杂的技术、商业和法律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讲,电视转播权属于国际奥委会所拥有的权益,所有电视转播商必须和国际奥委会签署有关电视转播协议,支付约定的电视转播费才可能获得奥运会的转播授权。许多与国际奥委会签署了长期合作合同的授权电视转播商都是境外公司,而维护这些境外电视转播商所获得的有关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权益是北京奥组委的重要国际义务。例如,根据《主办城市合同》的要求,北京奥组委应遵守国际奥委会和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签署的美国电视权协议(NBC协议)。为此,金杜在法律文件的准备和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进行了特殊的准备和努力,协助北京奥组委完成了NBC协议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履行时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和研究。

  此外,金杜还协助北京奥组委与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OBS”)合作设立了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BOB”),参与了相关谈判并完成设立所需的章程、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在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举办期间,BOB将负责制作北京2008年奥运会电视转播公共信号并将这些信号提供给所有奥运会的持权转播商,包括美国的NBC、英国的BBC和中国的中央电视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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